|
[接上页] 2、地籍调查。在二次土地调查权属补充调查和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进行补充调查;按照初始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对尚未确权登记的集体所有土地开展地籍调查;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指界。 3、争议调处。对存在土地争议,尚未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调解处理,暂时无法调处的,制作土地争议原由书。 4、审核登记。认真审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四至、面积等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确权登记的要求予以确权登记。 5、依法颁证。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权利人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地籍数据库。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以及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村庄,要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及地籍档案资料数字化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实现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保证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魏克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副组长:万崇伟(省财政厅总会计师)、肖惠亮(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组长)、陈声建(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成员:洪明川(省财政厅经建处调研员)、单炜(省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站长)、杨玉章(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勇(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刘丽钦(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通知》精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二)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 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确保我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各市、县政府可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集中力量加快推进;二是加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调处力度,扩大确权登记覆盖面;三是充分利用已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成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确权登记成果),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四是原则上可由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作业单位承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工作;五是各地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从2011年7月开始,按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 (三)宣传动员培训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明确要求、统一方法,确保我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障工作经费 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和《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