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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2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1〕2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一起运煤货车与幼儿园校车迎面相撞、造成乘坐师生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从我市情况来看,近期涉及校车超员行驶、无资质运营的情况也较为突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仅十一月份以来我市就查获8起校车超员交通违法事件。为吸取甘肃“11.16事故”的惨痛教训,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涉及校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立即开展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排查。各地公安、教育、安监、交通等管理部门要根据《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校车标志”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发放办法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立即开展集中性的专项安全检查,逐校逐园逐生地全面检查了解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全面细致地检查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状况,每车必查,一辆不漏,特别要对车辆的门窗玻璃、座椅座垫、保险带、刹车制动、车轮车胎、消防器材和应急逃生锤配备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每学期的安全技术检验、是否申领校车标志等重点方面逐一检查,逐一记录,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凡检测不合格、车况不良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用维修。同时,对发现有家长租用社会非法运营车辆的,学校要予以劝阻。

  二、要立即开展对接送车辆管理的安全检查。各地公安、教育、安监、交通等管理部门要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学校或单位,必须经所在地教育和公安等部门核准,必须与车辆单位、车辆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要检查接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专人负责制度、乘车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教师随车制度、学生上下车点名交接制度等。要定期认真开展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反复强化车辆维护、保养和每天动车前必需的安全检查等程序规范,教育驾驶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杜绝违章违法行为。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三、要立即集中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要教育教师、跟车人员加强护导的责任心,教育学生遵守上下车秩序和乘坐纪律,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教育提醒步行上下学的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要反复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千万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要主动发现“黑出租”、“黑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四、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要针对冬季来临,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积极防范冬季大雾、大风、降雪及路面结冰对车辆运行及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学校在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要明确驾驶人员根据气候变化、路况情况,按照雪、雾天气安全驾驶要求,采取低速、限速措施,坚决杜绝超员、超载、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五、要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将针对重点车辆开展集中整治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护学岗”制度和责任,“护学岗”执勤民警在维护校门交通秩序的同时,对出入校门的校车要实行逐辆检查,从源头上把住校车超员关;要组织警力在校车通行的路段设点查控,从严查处校车超员、改装、闯红灯、超速以及使用报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接送学生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严肃查处,全部落实驳载和应急处置措施。从近期开始,将对全市所有接送学生车辆全部安装gps动态安全监管系统,有条件的要逐步推广安装g-bos安全运营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通过系统加强对车辆违法行为的即时掌控、提醒和处理,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措施。各地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方案,全力确保此项工作在明年3月底前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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