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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就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及市政府要求,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执法手段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法治工商的必然要求。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要意义,结合执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具体措施和责任部门

  

  各单位(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强制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自觉性。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开展网上学法、法治小组学法、组织理论研究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一线执法干部全面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将对工商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加强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将《行政强制法》作为本市工商系统新进公务员初任培训、工商所长培训、执法干部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除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举办的《行政强制法》专题培训外,各单位还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活动。要通过培训,使广大执法干部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条文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尽快适应《行政强制法》提出的新要求。

  

  3.加强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以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为载体,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同时要将宣传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4.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工商所及检查支(大)队都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已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由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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