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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茂名市政府
【发文字号】 茂府办[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о一一年九月二日

  


  
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推动我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稳步进行,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贫办〔2011〕30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支撑,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路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帮扶促进贫困户选上项目、启动生产、扩大自主创业,更好更快实现增产创收、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已确定高州市为我市省级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市。我市确定信宜市为市级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市。其他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各选择一个镇作试点,随后全面铺开。

  

  三、贷款对象

  

  扶贫小额贷款重点扶持贫困户,适当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种养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贫困户的确认,以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经当地县(市、区)级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为准。

  

  四、贷款条件

  

  ㈠ 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和生产能力,且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㈡ 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资信状况良好,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㈢ 借款人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辖区内。

  

  ㈣ 符合农村信用社其他贷款条件。

  

  五、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发展经济,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六、贷款额度、限期及利率

  

  ㈠ 贷款额度:贷款总额不得高于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的5倍,其中贫困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万元;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带动一户贫困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贷款5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

  

  ㈡ 贷款利率:对贫困户的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10%执行。

  

  ㈢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对生产周期超过1年的农业生产项目,可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贷款流程

  

  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或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审核,由县(市、区)金融工作局审批后推荐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通过查询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对农户信用作出评分,将评分作为参考核定扶贫小额贷款的额度,自主发放,自行回收,并将信息反馈县(市、区)金融工作局、扶贫办及所在镇政府。从镇政府接收申请至县(市、区)金融工作局审批完毕,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信用社接收推荐材料至发放贷款(或决定不贷款),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贴息操作

  

  扶贫小额贷款采取按季结息的方式,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农村信用社在结息日对存量扶贫小额贷款进行结息、收息。

  

  县(市、区)政府对扶贫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贷款发放前匡算贷款期限内所需利息资金,由县(市、区)财政下划到扶贫办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专项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专户,账户资金足额到位,账户由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进行管理、运作,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当专项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专户余额不足以扣划利息时,从专项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专户划转资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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