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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茂名市政府
【发文字号】 茂府办[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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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贷款风险金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试点县(市、区)扶贫办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专户,为扶贫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责任担保。

  

  ㈠ 风险金的来源:各级财政划拨和社会捐赠,以及贷款风险金利息收入。

  

  ㈡ 风险金的管理:由县(市、区)扶贫办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专项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专户,用于核算担保资金的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贷款风险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进行管理、运作,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

  

  贷款风险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贷款风险金利息收入由农村信用社在结息后自动存入贷款风险金专户。

  

  十、风险补偿

  

  扶贫小额贷款按照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原则,由贷款风险金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本金风险及损失。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经催收借款人仍无力归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按风险补偿原则,直接从贷款风险金专户中按比例扣收贷款本金,贷款风险金不足以补偿的,县(市、区)扶贫办须积极筹措资金在贷款逾期2个月内进行补偿。

  

  ㈠ 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的本金损失,经所在县(市、区)扶贫办认定,由贷款风险金全额补偿。

  

  ㈡ 由于借款人经营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的,经所在县(市、区)扶贫办核定,本金损失由贷款风险金承担60%,农村信用社承担40%。

  

  ㈢ 贷款损失补偿后,县(市、区)扶贫办须协助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继续追偿贷款本息,收回的金额先由农村信用社收回借款人结欠的贷款利息,剩余金额优先归还按该笔贷款的补偿比例属于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部分后,结余部分划回贷款风险金专户。

  

  ㈣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清偿后,要按月打印贷款风险金专户的补偿明细,并连同扣收贷款本金的结算凭证,交由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核对。

  

  十一、组织协调机制

  

  市金融工作局、市扶贫办、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农信联社是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组织部门,其中市金融工作局行使对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市扶贫办负责贫困户认定、扶贫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扶贫贷款监测考核、阶段总结及检查工作;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负责征信业务、并统筹协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小额扶贫贷款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市农信联社负责推进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管理与数据归集。

  

  县(市、区)农信联社是扶贫小额贷款的主要承办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小额贷款工作。

  

  县(市、区)政府是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扶贫小额贷款工作作为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贫小额贷款的贴息和贷款损失补偿,保证试点工作健康开展。

  

  县(市、区)扶贫办与农信社要建立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及时反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合作效率。

  

  十二、考核激励机制

  

  要建立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考核与检查体系,重点考核贷款资金到户率、贷款发放率、贷款回收率、贷款损失等主要指标;每年对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检查不少于两次。具体考核与检查办法由市扶贫办制定,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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