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工作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的专题法制讲座。 4.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5.新录用的公务员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6.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专门法律知识的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由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7.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的必修课程。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法律知识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9.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配备专职规范性文件审查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 12.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将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已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3.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4.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5.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作出处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6.决策机关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 17.决策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应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18.决策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适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0.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尽快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1.市、县政府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执法评议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