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函[2011]31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佛冈)基本框架方案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佛冈)基本框架方案的批复

  (粤府函〔2011〕31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定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佛冈)基本框架方案的请示》(清府〔2011〕89号)收悉。原则同意来文所报《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佛冈)基本框架方案》,请抓紧组织实施。你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做好试验区规划建设各项工作,探索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的新机制、新载体,努力把试验区建成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示范点、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农产品产销对接的基地、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发展一体化的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

  

  附件: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佛冈)基本框架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

  (佛冈)基本框架方案

  


  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央有关“三农”工作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清远市人民政府、省委农办、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认真研究,就建设广东省佛冈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形成基本框架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创新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路子,构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新机制、新载体,为全省乃至全国农村改革发展创造经验。

  

  二、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金融为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建立精简、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确立政府在试验区规划建设中的主导地位,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试验区建设,充分调动农民参与试验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试验区的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二)统筹规划,分类安排,分步实施。做好试验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城镇等各专项规划的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分类、分步组织实施。

  

  (三)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财产和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财产权益和农民自身权益,做实做强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村、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规划范围

  

  试验区位于佛冈县石角镇所辖区域内,包括小潭村、里水村、龙塘村、小梅村、石铺村、山湖村6个行政村、154个村民小组,人口1.86万人。

  

  四、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环境和社会事业建设,在3-5年时间内,在试验区形成以产业为支撑、以企业为主体、以城镇为依托,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格局。

  

  2011-2012年,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工作机制建立并有序运行,各项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工作逐渐推开,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启动,中心区土地平整及启动区建设基本完成。

  

  2013-2014年,推进北部、东部组团的开发建设,启动村落的搬迁安置,特色产业项目建设完成,试验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

  

  到2015年,小城镇基本建成。试验区内各功能区基本形成,体制机制成熟运转,并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绝大部分人口迁入新社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提高,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试验区成为全省名镇名村建设的示范点、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农产品产销对接的基地。

  

  五、建设内容

  

  (一)产业建设。

  

  1.农业产业。

  

  (1)砂糖桔产业。开展病害综合整治,建设优质果园及配套市场。

  

  (2)林产业。建设生态公益林、笋竹、用材林等。

  

  (3)蔬菜产业。建设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和食用菌生产基地。

  

  (4)药用植物产业。利用试验区独特的条件,建设中药材苗圃。

  

  (5)粮食产业。在实验区龙塘村和里水村沿龙南河一带建设优质水稻基地,并推行稻菜轮作。

  

  (6)养殖业。建设年出栏12万头的优质商品猪养殖基地,和年出栏鸡苗500万只的自动化鸡苗繁育基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