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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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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对于出让的居住用地,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和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立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成所有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移交,作为公共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一)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

  

  将幼儿教师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序列,按照“公办幼儿教师为主”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完善补充机制,保证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实施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资格认定程序。经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非公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二)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高幼儿教师地位,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财政予以补贴。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可通过设立津贴补贴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三)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根据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各级政府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的培养模式。重视对学前教育特教师资的培养。鼓励专科以上应届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从2011年开始,建立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开展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并逐步完善市、县、园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幼儿教师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师自主发展、自我提高。

  

  五、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一)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确保各类幼儿园的持续发展。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园和捐资助园。

  

  (二)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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