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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豪华、高收费的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标准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使用规范、监管科学。 六、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及贫困山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条件支持,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七、深化教育改革,加强管理和指导,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二)规范办园行为 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的理念,加强幼儿园保教理念与教育行为的实践研究,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创新,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儿童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严禁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尤其要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坚持取缔城市(含县城)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