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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能力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列入领导干部学法重要内容,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办公会前学法和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行政机关各类公务员培训班要将行政强制法列为重要培训内容。 (二)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强制法培训工作,今年年底前对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训一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强制法培训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开展宣传。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要设置专题栏目,宣传行政强制法以及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做法,披露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讲座、咨询、印发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监督实施。 二、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政府规章。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意见,于11月30日前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要对各部门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废止规章的目录,对需要修改的集中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前完成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公开清理结果。2012年1月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一)建立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市法制办要组织对市政府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对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赋予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并于2012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或者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凡未取得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目前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梳理,并于12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办。 (二)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的衔接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已被划转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强制必须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实施行政强制。 (四)坚持文明执法。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金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是行政强制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