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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83.1.3生效

 

部门规章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1995.2.25生效

 

政府规章

3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省政府

1996.6.4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包括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3、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强制(共7项)

  1、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强制种类: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在调运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4、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5、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6、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7、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三) 行政征收(共1项)

  1、收取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考核认可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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