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2、对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认可发布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 3、对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或撤销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农业部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对省内新增加的植物检疫 和应施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确定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 (五)行政补偿(1项) 1、特大疫情的防治费,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2、对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调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六条 (七)其它行政行为(3项) 1、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限制在疫区种植使用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审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三条 2、从国外引种的植物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二十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