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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5、《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9、《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21项) 1、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2、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污染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4、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5、有下列违法行为:1、兴办饲养场、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2、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6、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以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8、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明、检疫证明和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9、有下列违法行为:1、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3、发布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1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1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12、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13、执业兽医有下列违法行为:1、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3、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