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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14、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4、拒绝接受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15、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6、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捕散子鱼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销毁所得物品、没收违法工具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7、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放养未服抗血吸虫药的牛、猪、羊和其它家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8、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采取防灭钉螺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9、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血防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20、破坏防螺、灭螺、灭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21、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3项) 1、强制免疫: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2、强制扑疫措施: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3、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预防动物疫病和进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检查确认合格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2、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4、动物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行政补偿(共2项) 1、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2、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3、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八)其它行政行为(共4项) 1、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 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重大动物疫病采集病料的批准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3、对批准养犬的登记、注射犬用疫苗、发放及收回、“家犬免疫牌”、“家犬免疫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4、宣布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