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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结果的公告

[接上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0.纳税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1.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发票准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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