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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10项) 1.营业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5.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7.资源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印花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9.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0.滞纳金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金额之和20%或者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权限内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六)行政给付(共1项) 付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