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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强对《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和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健全群众利益保障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深入学习宣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强对《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牢固树立防灾减灾和节能环保的观念,把节能减排作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节约资源的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抓出实效。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全过程的监管,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服务。要加强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大力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六)继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地、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不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要继续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以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要深化“法律进工地”活动,继续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 三、对象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要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列入年度考核,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等工作,做好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 (四)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 (五)扎实开展农民工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