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拓宽融资渠道。内河航道、船闸可实行“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模式建设和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内河水运建设;支持发行股票和债券,建设内河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支持大型企业与港航管理部门组建股份制企业,合作建设、经营航道、船闸和码头,形成多元化融资格局。促进银企合作,形成良好的航运企业贷款融资渠道和环境,完善船舶抵押贷款政策,解决运力发展资金问题。 (四)保障内河水运建设用地。各级航道、船闸、港口及临港物流园区建设要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航道、船闸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由政府划拨使用;内河港口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对港区岸线、陆域、水域和集疏运通道实施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 (五)加强水运资源保护。贯彻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依法依规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在航道上建设水利枢纽、桥梁等基础设施,要满足航运通航要求。严格港口岸线资源使用审批,保障岸线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港航区养殖、非法挖沙、破坏航道及通航设施等行为,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加强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为水运发展留有空间。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物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根据本意见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出台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内河水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内河水运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全省内河水运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摆上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交通港航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内河水运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为内河水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