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其用水需求,科学制定五年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类资金,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群众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长效投入机制。 4.突出重点。用三年时间分批启动建设100个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集中投入,通过5-8年努力,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 5.严格管理。把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主要任务,落实水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用严格的制度管理好、保护好水资源。 6.以供定需。因水制宜,量水发展,优化调整工农业生产结构,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使经济社会发展有可靠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在双流等县(市、区)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分批启动建设100个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各地申报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重点县(市、区)名单(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与全域灌溉试点县申报节水型社会重点县的优先确定),经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重点县(市、区)分别确定30个、30个和40个县(市、区),分别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开始建设,每一批建设时间为五年。 (二)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示范区项目建设,全面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坡耕地改造、田间集雨设施等工程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选育和推广耐旱作物品种,调整种植结构,优化种植制度,规范旱地改制,因地制宜发展旱粮作物。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民用水协会,推广农耕农艺节水措施,建设节水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 (三)着力推进工业节水。禁止扩建、新建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节水能力。加强定额管理,强化用水计量器具的监督和检测,加大节水计量检测能力投入,推广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四)深入推进城镇节水。大力发展城镇、城乡集中供水,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普及工作,建设节水型社区。开展雨水收集回用和中水回用系统建设。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在水功能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修建水电站等水工程,应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大下泄流量,维护江河健康生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取水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万人以上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水功能区、水库、饮用水水源区以及水利工程渠系水资源保护工程,开展以河流或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实现清水入江河湖库。 (六)优化配置水资源。做好用水总量配置工作,促进水从低效益用途配置到高效益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核心目标,积极推进“全域灌溉”和水利现代化灌区建设,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已成灌区渠系配套,完成30个在建大中型工程,开工一批大中型工程。确保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新增100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确保城市用水。 (七)严格管理水资源。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实行水资源论证一票否决。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四、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今年内要制定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