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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确保2013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省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省辖市政府负责债务复核、督导检查工作,县级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按要求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省辖市政府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财政将根据各地服务人口、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履行承诺、按时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县(市、区)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不与债务额挂钩。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改办)组织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要扣回中央和省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实施步骤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1年10月1日-11月30日,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债务用途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要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省辖市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地组织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省医改办和省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将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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