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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着力解决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促使小型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支持原则及重点 (一)支持原则 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支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民生性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休闲观光、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具有小型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小型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重点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 4.鼓励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5.支持担保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担保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由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放大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7.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