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和用途、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编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单项新建或扩建工程,可提出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报告,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务、人防、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五)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作为预备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财政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经费,优先保障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资金安排原则和重点方向;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费用;

  

  (六)年度待安排的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部分的预算草案,将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政府性投资资金纳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协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投资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