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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坚持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八)促进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积极扶持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推动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围绕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体育需求,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结合,相互带动,共同发展。加快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各地要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要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督促检查,严格奖惩,确保工作落实。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突出以群众体育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研究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制定公共体育服务措施,创新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和方法,扩大城乡公共体育服务的覆盖面,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经费投入,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安排发展全民健身的工程项目,并纳入本地的民生工程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保障。 (三)积极实施引导社会兴办全民健身公益事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基层和民间体育社团,推动体育中介机构、非盈利组织、志愿者团体和各类体育企业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事业投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财政、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加强信息服务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推动体育健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快拟定《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及实施方案,加强相关执法检查监督。加快研究制订《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评估标准》。 (五)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素养。利用“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开展宣传工作,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健身观,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六、组织实施 本实施计划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