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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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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

  

  16、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五)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八)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二)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三)泄露国家秘密;(四)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9、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

  

  20、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

  

  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八条。

  

  2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

  

  23、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条。

  

  24、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八条。

  

  25、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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