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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 26、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及机构和代表注册。 法律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十条。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及代表处和代表注册。 法律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 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八条、九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5、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取得准考证的人员确认报名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7、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十六条。 8、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提出异议的审查。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