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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我市国际知名品牌建设,现组织开展2011年“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入选企业将在商标海外注册、认证、开拓国际市场、贸易便利化等方面获得扶持和资助。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认定工作,我委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请有关企业抓住机遇,对照认定办法所列标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和上报工作。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所属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商务委对外贸易发展处联系。

  

  企业申报材料请全部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连同电子文档一份(光盘形式)一并报送我办。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

  

  上述文件和申请书及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于天津商务网公示公告栏目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tjcoc.gov.cn)。

  

  联系人:郭莹

  

  电话:58665728

  

  传真:58665729

  

  附件:1.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2.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及管理,以企业自愿申报、免费参评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国际知名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对外贸易发展处负责“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实施。认定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经委、农委、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对外贸易发展处。

  第五条  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议通过由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对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入围名单进行差额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依据,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因素,提出入选名单。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工作小组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改,并提交认定工作小组审定;负责年度认定的规划和总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资格审查;负责入围名单的确定并提交认定工作小组。

  

第三章 申请资格条件和认定指标


  第六条  “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  资格条件。申请“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1)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商标所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认定指标。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数量。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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