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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和行业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拥有国外专利数量。

  (五)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六)社会评价

  1、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市级为市人民政府、商务委、质监局、工商局。

  第九条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及电子版(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行业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报送商标所有人为中方的证明材料。

  (七)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10年)及前一年度(2009年,下同)海关统计出口额(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海关出口数据为准)。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年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安排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填报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名单,并将材料汇总提交认定工作小组审定。认定工作小组对入围名单进行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依据,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天津商务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认定工作小组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发文公告。

  

第五章 奖则


  第十四条  入选“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及符合资格条件入围参加认定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政策支持和资助。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的,将取消企业两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称号,提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追缴所得。

  第十六条  对入选“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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