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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预防腐败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预付卡经营业务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消费模式,是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制作,并向消费对象发放,通过一定的价格优惠措施,吸引消费对象购买和使用的一种卡消费结算模式。目前,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少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反映强烈。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一)实行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实行预付卡发卡人备付金制度。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五)实行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制度。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六)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制度。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严禁出具虚假内容的发票;要完善商业预付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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