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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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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公益性职能,健全完善水利工作机构。各地要从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出发,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水库管理、河道管理、农村水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利安全监督、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市、县(市、区)要科学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力量,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渠道。防汛抗旱、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组建防汛抢险、抗旱服务、供水维修等专业队伍,夯实基层水利工作基础。

  (三)因地制宜,全面加强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建设。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在基层水利发展和服务“三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河流水系、水利工程设施分布情况和水利工作特点,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以乡镇或区域(流域)为单元,合理设置基层乡镇水利服务机构。水利工作任务和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要设立乡镇水利站,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基层乡镇水利站为公益性水利事业单位,其基本职能是:负责开展农村水利调查、勘察、规划设计;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河道防洪工程、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的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相关技术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农村水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新技术推广等工作;负责指导村级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农村涉水事务。各市、县(市、区)要科学核定建设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水利业务工作量,切实做好乡镇水利站的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工作。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基层水利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人员编制管理,杜绝混编、超编等现象。

  各市、县(市、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基层乡镇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编制有关水利建设项目要适当考虑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及经费,为稳定队伍、提高管理手段、建立信息网络、改善办公条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等提供经费保证。

  在搞好基层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设立村级河道巡防员或水管员,建立县、乡财政补贴制度,做好江河流域、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管和巡查工作,发挥宣传员、信息员和管理员的作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充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农民用水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完成全部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真正做到农村水利工程有人用、有人建、有人管。

  (四)强化水利管理,积极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重点加强中小型水库、大中型灌区和机电排灌站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根据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水利部、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落实工程管理措施。考虑到农村水利设施的公益性,市、县(市、区)要加强农村水利设施的监管,将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农村水利设施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田排涝设施、河道防洪、水库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建成后的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好基层水利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在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

  (五)加强队伍建设,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县(市、区)以下基层水利机构的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改善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优化职工队伍结构,落实培训经费,依托高校教育资源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学历教育,全面提高基层水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基层乡镇水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年内乡镇水利人员要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将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开展定期考评,实行工作业绩与工资收入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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