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1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促进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城市环境,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十二五”期间规划布局

  

  (一)统一规划,规模控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根据省政府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原则,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行市统一规划,分县区规模控制,规划调整必须经市政府同意。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是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以及指导各县、区行业管理工作。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资质的报批或审批,协同市经信委做好全市预拌砂浆备案初审及上报省备案工作,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并指导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二)“十二五”期间预拌混凝土生产布局。根据2010年预拌混凝土实际供应量,适当调整“十二五”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数和生产能力,调整后规划生产企业29家。分区域为:市本级生产企业11家(其中:吴兴区5家、南浔区3家、开发区3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660万立方米;长兴县生产企业为8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480万立方米;德清县和安吉县生产企业各为5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分别控制在260万立方米和230万立方米。全市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总量控制在1630万立方米。

  

  (三)“十二五”期间预拌干混砂浆生产布局。“十二五”期间,全市共规划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4家。分区域为:市本级生产企业5家(其中:吴兴区2家,南浔区2家,开发区1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120万吨;德清县生产企业3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70万吨;长兴县生产企业为4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90万吨;安吉县生产企业2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50万吨。全市预拌砂浆年生产能力总量控制在330万吨。

  

  (四)实行分县区规模控制。各县、区做好规模总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不得擅自新建和改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能力,经批准的改扩建项目必须淘汰企业内相应规模的落后生产能力。

  

  (五)严格控制单个企业分散布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生产点生产。预拌混凝土单个企业规模原则应控制在年生产能力40万立方米至60万立方米之间。预拌砂浆单个企业规模控制在年生产能力20万吨至30万吨之间。

  

  重点工程(项目)临时设置的自用搅拌站,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撤离或拆除。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管理

  

  (一)严格项目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相关文件精神,新建和改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作为《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限制发展类项目,由市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统一审批。

  

  (二)县区要严格进行初审把关。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的初审工作,初审时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布局要求,经县、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审核。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县、区不得自行审批。

  

  (三)批准项目要限期建成投产。已批准项目要限期建成投产。根据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时限要求和为及时保证市场供应需求,凡批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建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不再延期,需要建设的须重新进行项目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