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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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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次性核定,办理退休手续前不再变动。

  

  (十七)对再就业有困难且距内部退养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十八)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九)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二十)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县级财政、地方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进行结算。各地要按照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求,将经审核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府批复文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便于及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其中滞纳金部分经批准可以免除。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后仍正常存续的,其原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变。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后,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六)省政府成立河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研究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中央企业驻豫单位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李克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陈雪枫担任,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审核审批省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对各地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备案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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