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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本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民政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三条  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授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

  

  使用人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

  

  捐赠款物是指受赠人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

  

  第四条  募捐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坚决杜绝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

  

  第五条  捐赠款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六条  规范捐赠款物的审批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七条  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扶我省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二)用于我省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四)用于发展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八条  中直驻粤、省直、省内各地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的捐赠款物,应及时汇缴或移交受赠人。捐赠款物到账、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二章 募捐和捐赠


  第九条  受赠人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非受赠人开展上述活动,应会同受赠人共同进行。

  

  第十条  受赠人在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时,应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

  

  (一)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款物的使用方向及计划;

  

  (四)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序;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捐赠人可根据上述募捐方案制订募捐款物使用计划、指定使用人、受益人、资助项目等。

  

  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交当地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受赠人应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

  

  受赠人应对捐赠款物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必须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配其代收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捐赠自产、自有物品或者外购商品,需要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自愿认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约定捐赠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兑现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可由捐赠人指定受益人、使用人及指定捐赠款物使用方向、区域、资助项目等,协议双方应当履约。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受赠人可依约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款物,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五条  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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