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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40号),要求对县乡二级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清理,并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相关解读 1、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行政强制设定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清理原则 1、行政强制措施清理: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由湖南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发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有效。国务院各部委办发布的规章(以部委办令形式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等)、省级政府规章(省政府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等)、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自《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一律无效。 2、行政强制执行清理: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有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自《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一律无效。 三、清理范围 1、现行有效的,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2、现行有效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3、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县乡二级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拥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权。 四、职责分工 1、规范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即起草或实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按要求做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并负责清理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强制规定。 2、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3、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工作。 五、完成时限 各责任部门要按时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建议,并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清理《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本单位具备的合法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填写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上述清理工作务必于2011年12月5日前完成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以便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清理并作出废止或修改意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