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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未按时完成本通知规定工作的,将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未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此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填写 附件2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说明:1、机构类别:按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 2、法律依据:填写有关实施主体和职权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称及条款序号; 3、职权内容:列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4、此表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填写。 附件3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公章)填表日期:
说明:1、机构类别:按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 2、法律依据:填写有关实施主体和职权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称及条款序号; 3、职权内容:列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4、此表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