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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改造,重点加大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力度,构建技术先进、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体系。到2012年,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到2015年,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覆盖,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完善分类收运网络和处置设施。到2015年,设区城市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全省建成4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市县、4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项目。

  3.完善城镇污泥处置设施。重点加快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积极推进市、县(市、区)区域内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鼓励规范的污泥处置单位跨县(市、区)服务。到2012年,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设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4.完善城镇供水设施。加强老旧和劣质供水管材管网更新改造,加快既有供水水厂工艺提升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到2015年,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超过12%。加快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供水管网体系,促进城乡和区域供水设施共建共享。

  (三)加强城镇综合管理。

  1.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提高出水水质达标率。到2015年,太湖流域和钱塘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提高到一级b排放标准。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行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到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规定的ii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质量和卫生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到2015年,全省城市供水水质106项指标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

  2.强化洁化序化管理。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摆等重点行为的整治,规范城镇日常秩序。加强对清扫保洁、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和城市家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整洁美观度。加强环卫作业管理,加快更新环卫作业装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到2015年,全省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3.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城市内河环境整治,改善河道水质,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实施河道综合养护管理,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河道管护机制,到2015年,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90%以上。深化“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燃区”划定工作,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污染。到2015年,全省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250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达到75%以上,城市市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00%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8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强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到2015年,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四)提高城镇人居品质。

  1.推进城镇园林绿化。编制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到2015年,各市、县(市)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探索开展城镇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城镇绿色空间。加强既有绿地管理养护,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积极推广实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等立体绿化,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努力打造“节约型园林绿化”。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深化园林城镇创建工作,鼓励国家园林城市争创更高水平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到2015年,设市城市均创建成为园林城市,园林市县占全省市县总数的70%以上,每个设区市创建的园林镇不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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