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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推进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不占或少占原生湿地资源。加快推进临海三江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台州鉴洋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总结推广绍兴市建设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成功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申报创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开展城市湿地环境净化和生态恢复功能性研究,提高城市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3.推进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认真实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加快推动我省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跨越。重点抓好西湖和江郎山世界遗产的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到2015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设施配套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推进人居环境示范创建。积极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创建工作,鼓励开展联合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创建,引领各地着力提高城镇人居综合品质。到2015年,全省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市县和项目争取达到30个以上。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1.深化建筑节地。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安排城镇功能,促进城镇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提高城镇用地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推进城镇空间复合利用,加快推进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深化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到201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以上。 3.深化建筑节水。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雨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广泛开展国家级、省级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省力争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7个、省级以上节水型社会7个,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企业、学校和社区。 4.深化建筑节材。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围护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积极创建绿色工地,控制施工现场污染,减少物料损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城镇行动是建设生态文明、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全省上下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省建设厅要加强牵头协调,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指导推动全省绿色城镇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实施计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绿色城镇行动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与文明城镇、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绿色城镇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绿色城镇建设,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的科研资源,加大绿色城镇建设相关科研攻关力度,重点抓好垃圾资源化利用、沼气净化治理、环境污染防治、新能源利用等方面技术的研究,着力形成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绿色城镇建设的科技含量。 (四)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绿色城镇行动,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城镇行动的认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绿色城镇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省级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绿色城镇行动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