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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和公共广告栏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店招店牌及其它各类标牌标识;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并符合城市规划、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周围区域空间效果,须在外形、色彩、规格等方面与周围环境协调。在重点区域设置的,应与景观灯光照明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具体指利用: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

  6.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7.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包括:

  1.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除外)、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4.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停车线后50米范围内,或距道路交叉路口自切点起50米以内的;

  5.在车行道上空5.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的道路上;

  6.与交通标志雷同、易与交通信号混淆或者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的;

  7.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居民小区、住宅楼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包括:

  1.龙子湖、张公山等风景区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3.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其周围设置的;

  4.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5.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6.在城区内使用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

  7.在橱窗广告上覆盖宣传海报或织物的;

  8.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

  2.损毁绿地及绿化设施;

  3.遮挡绿化景观;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情形。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一)广告设施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加盖设计出图章;应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施工,施工还应按规定实施监理;

  (二)设置广告设施,其荷载按gb50300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按cecs148:2003规定执行;

  (四)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按gb50057规定执行;

  (五)广告设施用电应采用低压配电,按jgj/t16规定执行;

  (六)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七)广告牌距离相近干管线的净距离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七条  条幅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建成区内设置过街横幅;

  (二)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设置;

  (三)条幅的底色不得使用白色;

  (四)禁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巨幅;

  (五)禁止在建筑物门头上下沿设置横幅;

  (六)不得在市政府禁止区域内设置。

  第八条  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二)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沿其他城市道路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三)立杆式广告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 且不得大于0.9米;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2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四)底座式广告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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