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和公共广告栏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店招店牌及其它各类标牌标识;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并符合城市规划、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周围区域空间效果,须在外形、色彩、规格等方面与周围环境协调。在重点区域设置的,应与景观灯光照明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具体指利用: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 6.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7.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包括: 1.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除外)、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4.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停车线后50米范围内,或距道路交叉路口自切点起50米以内的; 5.在车行道上空5.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的道路上; 6.与交通标志雷同、易与交通信号混淆或者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的; 7.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居民小区、住宅楼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包括: 1.龙子湖、张公山等风景区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3.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其周围设置的; 4.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5.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6.在城区内使用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 7.在橱窗广告上覆盖宣传海报或织物的; 8.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 2.损毁绿地及绿化设施; 3.遮挡绿化景观;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情形。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一)广告设施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加盖设计出图章;应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施工,施工还应按规定实施监理; (二)设置广告设施,其荷载按gb50300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按cecs148:2003规定执行; (四)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按gb50057规定执行; (五)广告设施用电应采用低压配电,按jgj/t16规定执行; (六)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七)广告牌距离相近干管线的净距离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七条 条幅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建成区内设置过街横幅; (二)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设置; (三)条幅的底色不得使用白色; (四)禁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巨幅; (五)禁止在建筑物门头上下沿设置横幅; (六)不得在市政府禁止区域内设置。 第八条 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二)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沿其他城市道路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三)立杆式广告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 且不得大于0.9米;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2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四)底座式广告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