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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禁在建成区依附于灯杆、电杆等设置商业广告。 第九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需在建筑外墙面上镶嵌招牌等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预留广告设置位置; (二)广告版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 (三)广告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交通; (四)玻璃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垂直于建筑物立面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二)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三)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0.8米;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超过2.5米;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第十一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二)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按照下述标准执行,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
(三)建筑物顶部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能裸露,高度不得大于1米; (四)限制在居民住宅顶部、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以及高度超过16层以上(或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五)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版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3米;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版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5米。 第十二条 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格大小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门头招牌设置应统一规格,其上下沿、下沿距地面距离以及前伸距离应取齐; (二)禁止依附在违法建筑上设置,禁止在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物上设置; (三)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重叠设置; (四)二层以上为不同商家,应以一楼为主设置,二楼以上设立竖向立式招牌; (五)不得设置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六)店招店牌只限宣传注册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包含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 (七)应配合设置装饰性景观灯光照明设施; (八)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0.4米,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4米; (九)不得在道路上生根立柱; (十)后方无阻风体的,应设置成钢性外框,底层应加设钢性底板等。 第十三条 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范围,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第十四条 设置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头正面、前后挡风玻璃不得设置广告; (二)禁止设置卡车式宣传车。 第十五条 依附于桥梁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占用面积不得超出桥梁上下缘或超过护栏高度,不得破坏桥梁结构; (二)设置于桥梁墩体上的,须紧贴墩体,不得外延,不得妨碍交通; (三)禁止在城市立交桥控制地带、引桥、人行天桥的阶梯、护栏上设置。 第十六条 本标准未规定的新型广告类型,参照相近类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