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五)严禁在建成区依附于灯杆、电杆等设置商业广告。

  第九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需在建筑外墙面上镶嵌招牌等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预留广告设置位置;

  (二)广告版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

  (三)广告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交通;

  (四)玻璃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垂直于建筑物立面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二)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三)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0.8米;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超过2.5米;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第十一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二)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按照下述标准执行,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高度

广告设施的

最大总高度

小于3层(10米)

3米

3层(10米)(含)以上8层(24米)以下

6米

8层(24米)(含)以上20层(60米)以下

8米



  (三)建筑物顶部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能裸露,高度不得大于1米;

  (四)限制在居民住宅顶部、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以及高度超过16层以上(或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五)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版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3米;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版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5米。

  第十二条  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格大小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门头招牌设置应统一规格,其上下沿、下沿距地面距离以及前伸距离应取齐;

  (二)禁止依附在违法建筑上设置,禁止在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物上设置;

  (三)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重叠设置;

  (四)二层以上为不同商家,应以一楼为主设置,二楼以上设立竖向立式招牌;

  (五)不得设置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六)店招店牌只限宣传注册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包含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

  (七)应配合设置装饰性景观灯光照明设施;

  (八)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0.4米,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4米;

  (九)不得在道路上生根立柱;

  (十)后方无阻风体的,应设置成钢性外框,底层应加设钢性底板等。

  第十三条  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范围,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第十四条  设置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头正面、前后挡风玻璃不得设置广告;

  (二)禁止设置卡车式宣传车。

  第十五条  依附于桥梁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占用面积不得超出桥梁上下缘或超过护栏高度,不得破坏桥梁结构;

  (二)设置于桥梁墩体上的,须紧贴墩体,不得外延,不得妨碍交通;

  (三)禁止在城市立交桥控制地带、引桥、人行天桥的阶梯、护栏上设置。

  第十六条  本标准未规定的新型广告类型,参照相近类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