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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黑政发〔2011〕8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确保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教育投入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围绕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全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年至2010年,全省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65亿元增加到299亿元,增长3.6倍,年均增长18.5%,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7.7个百分点,教育支出已成为全省公共财政的重要支出项目。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全省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文化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紧迫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根据国家核定我省的财政教育投入增长目标,2011年和2012年全省财政教育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各地要按照国家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考核办法,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努力完成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的任务。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切实做到2011年和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黑财综〔2011〕92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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