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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销量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7.本表第8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8.本表为a4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9.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年度 企业名称: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3栏、第4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0.本表第8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 所属期:年度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4.本表第4栏、第5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7.本表第8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9.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10.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1.本表第9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2.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