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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接上页]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销量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7.本表第8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8.本表为a4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9.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年度

  

  企业名称: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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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3栏、第4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0.本表第8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

  所属期:年度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企业名称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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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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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4.本表第4栏、第5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7.本表第8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9.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10.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1.本表第9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2.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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