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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自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