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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应积极向承租人追索: 1.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物业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 5.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7.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物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1.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因城市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的; 3.相关事项已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未能履行的。 (四)除上述规范行为外,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另有约定的行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公开招租 (一)企业物业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到期后应重新公开招租。鼓励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或企业自行组织进行公开竞争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大宗物业出租项目应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公告20个以上工作日。 (二)企业物业的出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底价,原则上按照两者就高来确定。 (三)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市属企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无报名者,经市属企业批准,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四)对以下3种情形的物业出租,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 1.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2.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出租; 3.经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 对不能公开招租的物业出租价格,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合理确定,并在合同签订前10日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企业物业出租,应选择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项目和有实力的承租人,大宗物业出租要做好承租人的尽职调查。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企业、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以出租物业作为产业发展平台,大力发展适合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的现代产业。 七、签订合同 (一)承租人确定后,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涉及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的,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 1.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物业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6.物业交付日期; 7.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8.物业转租的约定; 9.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10.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企业物业出租时,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企业法律顾问或聘用法律中介机构应对租赁合同条款认真把关,大宗物业出租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监督检查 (一)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企业应按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如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