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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属企业作为物业出租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企业相关责任人在物业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文〔2010〕8号)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国资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市国资监管机构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要对企业物业出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大宗物业出租情况要及时上报。 九、其他 (一)市属企业应结合本指导意见,对已出租物业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项目公司承租本企业物业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企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涉及物业出租行为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市属企业(含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之间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物业出租行为,可由相关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五)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行为,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六)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规范物业出租行为。 (七)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