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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制定、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工作,省、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切实将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应就近就地入学,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异地就学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等形式,对不适合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建有特殊教育学校,设区的市要建设综合特殊教育学校,并逐步设置职业高中教育内容,省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工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建设。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适度扩大招生规模,根据需要,创造条件在其他师范类高校中有计划的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为我省特殊教育提供素质优良的教师资源。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劳务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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