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继续开展“文化体育进社区”工作,争取更多的为残疾人服务的书目列入“农家书屋”工程。开展形式多样、残健融合、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要开设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县级以上要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体育比赛,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管理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机制,建立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解除其后顾之忧。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我省普法规划。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骨干服务设施,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从“十二五”开始,将“两个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要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山西省实施无障碍建设条例办法》、《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在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两项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的,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改善办学条件。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落实残疾人工作者特殊津补贴的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各级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界,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对上述相关业务的支持与配合。 县、乡、村三级残疾人组织应达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作用发挥明显”的总要求。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明确资金落实渠道,形成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的有效机制,确保各级干部队伍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人员待遇和误工补贴。 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市、县(市、区)残联要加强乡、村两级专、兼职残疾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