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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 四川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三十三) 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推行居民用 电、 用 水阶梯价格。 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 实行惩罚性电价, 必要时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 按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政策, 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加大征收力度, 降低征收成本。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三十四) 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加大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 度, 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建立企业和地区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 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 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 电器、 照明 产品、 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 各市(州) 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牵头单位: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三十五)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国 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积极稳妥推进资 源税费、 环境税费改革。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 遏制高耗能、 高排放产品出 口, 落实用 于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 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三十六) 强化金融支持力 度。 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担保方式和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快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行业的信贷准入, 推广节能环保“一票否决” 制和贷款名单制管理。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环保投入。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点区域涉及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牵头单位: 人行成都分行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七) 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法律法规。 制定《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 出台《四川 省重点用 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适时修订《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质监局、 环境保护厅,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三十八) 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年度减排目 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 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 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有关单位不得供水、 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能源局、 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省 安全监管局、 人行成都分行、 四 川 银监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