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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十九)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 强化重点流域、 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 控、 省控企业名单。 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 钢铁、 造纸、 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管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 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提高污水收集率, 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 ,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 暂停审批该地区项目 环评, 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住房城乡 建设厅、水利厅、四川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 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 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 度, 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

  况, 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 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 虚标产品能效标识、 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不作为、 执法不力等行为, 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监察厅、 科技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住房城乡 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 省质监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 川 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大力 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 优先安排水电、 风电、 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不断提高上网比重。 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 优先安排节能、环保、 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制定配套政策, 规范有序用电。 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 开展城市综合试点, 推行能效电厂。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

  (四十二)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 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 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 培育第三方审 核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 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 引 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 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教育厅、 卫生厅、省国资委、 省质监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三) 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 度。 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 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 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 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体系认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环保装备认证。 加强标识、 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 标准制度, 将“领跑者” 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 能评审查、 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牵头单位: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 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四) 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 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 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部分区域、部分领域, 实行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 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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