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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承揽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一)一般登记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本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二)简易登记

  

  纳税人承揽的在本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规定标准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小、开票较频繁的零星建筑工程,可不进行简易项目登记。但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一)办理一般登记的纳税人填报《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见附件1);

  

  (二)办理简易登记的纳税人填报《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见附件2)。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3)(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

  

  (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承揽跨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地区间工程量、工程面积、长度或其他合理方法对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划分,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分别申报纳税。

  

  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间对项目合同金额划分存在争议的,各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协调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提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第九条  办理项目登记时,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核项目登记类型,告知变更登记义务、清算责任和其他相关事项,填发《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或《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

  

  第十条  以下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纳税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涉及项目变更内容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4)。

  

  (一)建设单位名称;

  

  (二)施工方名称;

  

  (三)工程(合同)名称;

  

  (四)工程合同价款或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金额及供应方式;

  

  (六)项目竣工时间;

  

  (七)分包项目信息。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填发《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取得项目工程款项并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应分别按工程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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