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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2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卫发[2011]25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村卫生室临床用药需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使用过渡期药品的种类和比例。2012年1月1日后,对原采购的其他药品原则上不再使用。临床确需使用的,要盘点造册,提出使用计划,报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3月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库存的其他药品如系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也必须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配送企业将药品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储存、分发药品,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配送企业直接将药品配送至村卫生室。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

  (四)建立村卫生室经费保障机制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经费补偿,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支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经费补偿主要从以下两个渠道解决:一是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安排村卫生室运行补助。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新农合基金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偿。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村卫生室每年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核,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卫生、财政部门并与运行补助挂钩。

  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各地应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支付比例。

  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县为单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人、财、物、技术、服务的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缜密组织、统筹安排,以坚定的方向、有效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完成这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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