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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提升残疾人福利服务水平。鼓励内蒙古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促进康复辅具行业健康发展。支持内蒙古加强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和社会照料。 (十一)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支持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探索建立自治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在人口30万以上、孤儿较多的旗(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院,在城乡社区普遍兴建“社区儿童之家”,每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新建1所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现有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救助和康复设备。加快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提升孤残儿童护理水平。建立孤儿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孤儿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十二)壮大慈善和福彩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到2020年,形成覆盖自治区城乡居民的五级慈善组织网络,在人口30万以上的旗(县、市、区)探索建立慈善爱心超市。积极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慈善项目,鼓励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为内蒙古捐资投资,开展交流合作。在福利彩票新品种、新游戏试点上继续给予支持,加大福彩公益金项目支持力度。 五、加快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深化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改革。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补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鼓励内蒙古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支持内蒙古对国家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进一步提升管理保护水平。对现有光荣院进行重点维修改造,进一步加大对荣誉军人康复、疗养及精神病院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力度,支持优抚医院选送医护人员到定点医院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优抚医院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内蒙古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设内蒙古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长效机制。支持内蒙古加大军休服务设施建设和军供服务设施维修改造力度。 (十四)深入开展双拥工作。鼓励内蒙古加强双拥组织机构建设,积极完善各项双拥政策法规,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支持内蒙古对边防一线官兵在政治上关怀、在生活上照顾以及在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宣传内蒙古为祖国国防和航天事业所作的重大贡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六、推进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 (十五)发展基层民主。总结内蒙古在城乡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符合内蒙古区情、富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 (十六)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大对内蒙古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鼓励内蒙古加快城镇社区建设,使城镇社区办公和居民活动场所面积在2012年全部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其中新建社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6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成信息化网络平台。支持内蒙古到2015年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建立面积不低于500平米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建设3000个农村牧区社区。 七、强化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十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工作的指导。帮助内蒙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培育扶持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指导内蒙古出台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内蒙古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创造条件使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八)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内蒙古进一步充实各级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加大执法力度,改进监管手段,提升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水平。 八、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积极推动行政区划体制创新,合理调整城市行政区划,健全城市功能,完善城镇体系,加强对内蒙古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之与内蒙古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十)加强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内蒙古加强婚姻登记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推动内蒙古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支持内蒙古各盟(市)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推动内蒙古殡葬改革,指导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体系,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指导内蒙古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殡仪馆全覆盖、县级殡葬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基本满足公众殡葬服务需求。 |